一.合作社制私募基金的“50人困境”
合作制私募作为民间投资和民间金融的利器,在这几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但随着市场融资环境的变化,合作社基金的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出来,影响共同基金的募集资金。 首先是人数限制的问题。《合伙企业法》中,受有限合伙人50人人数限制的限制。 有限合伙人在募集资金的规模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部分合作基金管理者由于伞形结构等突破了50人的限制,但操作上存在不便。 其次是合作社基金投资者工商变更的课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等发生变更时,需要工商备案。 这使得合作社基金募集受限,对于投资者跨地区存续时间短的合作企业来说,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为了突破这些限制,合作社基金管理机构通常租用道信托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资金管理计划。 但是,大雁拔毛的效果随时存在。 更何况,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合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制基金的对外投资。
二“50人”限制突破,“契约型”私募基金破局
三众望所归的“契约型”私募基金
由于这样的合作社基金的“缺陷”,对于期限短的基金来说,用“合同”筹集资金,委托管理似乎很好。
1“契约型”基金是什么?
从组织形式上区分,基金分为公司制合作制及合同制基金。 以对外投资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为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人,资产由管理者管理。 这种类型的基金是公司制或合作制基金。 投资者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基金合同约定,资产由托管人管理托管人管理。 这类基金是合同制基金。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投资者通过基金合同委托管理人代为行使基金财产使用处置权,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财产所得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享有。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典型的契约型基金。
2契约型基金优势
四.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契约型”私募基金新规
《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契约型私募框架:
1私募基金管理人
2放开了私募基金的类型
《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该内容从非公开发行的角度看,属于私募股权《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募集民间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订立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募集其他类型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项。
3放开了投资领域的限制
《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财产投资包括股票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和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股票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私募股权投资标的都是对公募基金的突破,尤其是对这一“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得来速表述,给私募股权参与主体以广阔的创新空间。
4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监管办法》,私募基金合格人员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一只私募基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并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金融资产3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个人。
5备案和管理规则
《监管办法》此外,除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托管。
《监管办法》的发布无疑将推动私募基金健康快速发展。 “合同制”为私募产品插上了一面火炬的翅膀,投资标的广泛开放,再加上“50人”限制的突破,私募股权基金将在监管层宽松的政策环境下获得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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